台灣內分泌外科醫學會
Taiwan Association of Endocrine Surgeons

台灣內分泌外科醫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內分泌外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Taiwan Association of Endocrine Surgeons。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以促進內分泌外科醫學之研究與提昇教學及臨床醫療水準,增進國際交流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之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準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準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準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 促進內分泌外科之研究發展。
  • 舉辦學術演講及討論會。
  • 參加亞洲及國際內分泌外科醫學會之會議與活動。廣徵資訊並促進與各有關學術團體之交流。
  • 出版有關內分泌外科醫學之雜誌書刊。
  • 甄選及制訂內分泌外科專科醫師及制度。
  • 協助會員醫療經驗之交流合作,內分泌科醫師之培養訓練及繼續教育。
  • 舉辦內分泌外科之相關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列左列三種:
  • 個人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並取得中華民國外科、病理、麻醉或婦產科醫學會專科醫師資格者,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之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 贊助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對本會有所贊助,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 榮譽會員:
    1. (一)凡贊同本會宗旨,對內分泌外科醫學有卓越貢獻,由本會理監事各一人之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2. (二)本會會員繳納會費滿三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得申請為榮譽會員,經理事會通過後授予之。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份,其為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會員代表)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其欠繳會費一年經摧繳仍不履行者,由理事會決議後予以停權,其欠繳會費二年,經摧繳仍不履行者,即視同自動退會。
第九條
會員有左列情行之一者,為出會: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一條
會員 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接受指派職務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一00人,任期二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團體之解散。
  •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次屆理事、監事後選人名單,得由會員(會員代表)授權當屆理事會辦理提名之。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如左: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頂算、決算。
  •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簡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 監察理事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
  •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出缺時, 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理事監事得連任,理事長得連任乙次。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財產之處分。
  • 團體之解散。
  • 其它與偪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 入會費:個人會費新台幣二、000元。(會員入會費應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 常年會費:個人會費新台幣一、000元。(會員常年會費應於每年元月底以前繳納之)。
  • 事業費。
  • 會員捐款。
  • 委託收金。
  • 基金及其孽息。
  •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通過,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九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 八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 內政部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台(83)內社字第8310278號函准予備查。
  • 一零九年七月二十五日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 內政部一一零年四月十二日台內團字第1100007420號函准予備查。
  • 一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 一一一年九月提報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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